同灵丘环罚2024年第9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灵丘县宏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世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216F
地址:山西省大同市灵丘县武灵镇高渠沟村北
我局于2024年8月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生产系统和环保系统技术升级改造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审批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检查笔录:2024年8月5日《大同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以上违法事实的存在;
2、询问笔录:2024年8月5日《大同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以上违法事实的存在;
3、视听资料:现场照片1份,证明项目已开工建设;
4、书证:2024年8月5日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提供的以下资料: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生产系统和环保系统技术升级改造项目建设内容、规模及总投资额......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8月2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同灵丘环罚告〔2024〕7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的权利,期限内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参照山西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J-1,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拾万陆仟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20位缴款码缴至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大同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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