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新荣环罚2024年第11号
大同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同新荣环罚〔2024〕11号
当事人名称:大同市新荣区新绿地家庭农场
法定代表人:袁存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NJ2Y
地址:大同市新荣区西村乡五旗村
我局于2024年8月1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粪便处理池废水通过管道直接外排至场区南五旗村乡间路两侧。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勘验笔录:2024年8月14日《大同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以上违法事实的存在;
2、证人证言:2024年8月14日《大同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以上违法事实的存在;
3、视听资料:现场照片1份,证明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的规定。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山西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单位罚款伍仟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同新荣支行
户名:大同市新荣区财政局
账号:国家金库大同市新荣区支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大同市生态环境局 (印章)
2024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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