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生态环境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一、为了加强对生态环境部门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规范生态环境部门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生态环境部门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由负责法制审核的工作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审核的活动。
三、大同市生态环境局法规与标准科负责生态环境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工作。
四、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平的原则。
五、法制审核人员与审核内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机构或者法制审核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一)对公民行政处罚的罚没金额可能超过五千元的,对法人或其他组织行政处罚的罚款金额可能超过二十万元的;
(二)行政处罚可能采取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一定时期内不得申请行政许可的;
(三)行政处罚可能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整治、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的;
(四)涉嫌刑事犯罪,需移送司法机关的;
(五)经过听证程序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
(六)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
七、重大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重大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决定建议及其情况说明;
(二)重大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决定调查(审查)终结报告;
(三)重大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决定书代拟稿;
(四)重大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决定相关法律依据和证据资料;
(五)经听证或评估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或评估报告;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八、重大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一)提交审核材料是否完整;
(二)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三)是否超越执法机关法定权限;
(四)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五)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
(六)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
(七)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
(八)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九)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九、法制审核以书面审核为主。对案情复杂、法律争议较大的案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组织召开座谈会、专家论证会开展审核工作。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进行法制审核时,可以请相关领域专家、法律顾问提出书面意见。
十、对拟作出的处罚决定进行法制审核后,法制审核机构应当区别不同情况以书面形式提出如下意见:
(一)主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未发现明显法律风险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程序不当或者适用依据不充分,存在明显法律风险,但是可以改进或者完善的,指出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或者完善的建议;
(三)存在明显法律风险,且难以改进或者完善的,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不同意的审核意见。
十一、法制审核机构应当在收到完备的送审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法制审核。案件复杂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补充材料、专家论证、提请解释期间不计入审核期限。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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