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云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着装管理规定
左环函 〔2025〕15号
第一条 为规范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着装,树立和维护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的良好形象,推进规范文明执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生态环境部门符合《财政部司法部<印发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20)299号)有关规定的人员,应当穿着全国统一的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
第三条 执法人员在开展生态环境执法检查时应当着装。着装时应当保持制服整洁统一,仪容端庄,并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配套穿着,不同制式服装不得混穿。制服与便服不得混穿。制服内着非制式服装时,不得外露。
(二)按照规定佩戴胸号、胸徽、帽徽、肩章、臂章等标志,不同标志不得混戴,不得佩戴、系挂与执法身份或者执行公务无关的标志、物品。
(三)不得歪戴檐帽,不得披衣、敞怀,非工作需要不得挽袖、卷裤腿。
(四)不得系扎围巾,不得染彩发,不得留怪异发型。男性人
员不得留长发,非特殊原因不得剃光头;女性人员留长发者不得披散发,不得化浓妆。
(五)除工作需要或者其他特殊情形外,应当穿制式皮鞋。执法人员着装执法时,必须注意言行,维护执法队伍的形象。
第四条 两名或以上执法人员同时在同一场所执法,应当穿着相同季节款式的执勤服或常服。执法人员参加宣誓、检阅、重大会议等活动时,着常服。
第五条 执法人员着装时,除不宜戴帽的情形外,应当佩戴执法帽。在现场执法时执法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佩戴安全帽等个人防护装备。
第六条 执法人员着装时,应当随身携带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检查时,正确佩戴执法记录仪、闪关灯等配件。
第七条 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的不宜着制式服装:
(一)进行暗查、暗访或执行特殊工作任务的;
(二)工作时间非因执法活动外出的;
(三)女性执法人员怀孕期间;
(四)非因工作需要到营业性娱乐场所的;
(五)其他不宜或者不需要着装的情形。
第八条 执法人员季节换装的时间原则上为五一节后着夏装,国庆节后着秋冬装,具体换装时间由各县区生态环境部门根据地方气候条件和工作需要确定。
第九条 执法人员应当爱护和妥善保管制式服装以及胸号、帽徽、肩章等标志,除工作需要外,不得赠送、租借。因公损坏、损失的,按程序申请补发。
第十条 执法人员辞职、调离或者被辞退、开除的,应当交回所有制式服装和标志。执法人员退休的,应当交回所有标志。
第十一条 按照“谁配发谁监管”原则,明确管理机构和人员、配发领用、档案管理及废旧制式服装回收处置等具体事项。
第十二条 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将执法人员着装行为纳入执法稽查范围,并定期开展执法稽查检查。对违反本规定并造成不良影响的执法人员,视情节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大同市生态环境局左云分局 2025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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